文/林呈欣
企業在邁向淨零碳排路徑的過程中,執行組織型溫室氣體盤查與分析,與綠色供應鏈要求的產品碳足跡研究,來分析碳排放熱點;接著擬定雙軸低碳轉型策略,藉由企業內部列出各種減碳計畫、比較減碳成本效益,擬定減碳策略及內部碳定價;以及依照企業外部的供應鏈客戶、法規所要求減碳目標來擬訂減量目標。接著企業執行自願性碳減量計畫,在企業內部透過技術導入與製程優化來實施碳減量措施,在企業外部藉由綠電與碳權來實施碳減量措施。未來持續進行企業內部減碳、組織型溫室氣體盤查,來確認上述碳減量執行成效符合碳減量額度的目標,以及企業持續更新碳減量計畫,並以綠電、碳匯來取得自願性碳抵換額度來取得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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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碳交易市場起源於 1997年《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以及 2015 年《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聯合國在當時就知道「要在全球去減碳,才能夠得到最大的減碳量」。透過自願性的碳交易市場中減碳專案所核發的碳權產生Carbon Revenue給到已開發國家,這才願意提供技術給開發中國家來進行減碳,在「比較容易減碳」的開發中國家來進行減碳。因為在開發中國家的減碳數量,甚至會獲得比在開發中國家多 3~5 倍甚至 10 倍的減碳效果,這樣全球整體的減碳數量會是最大。這就是透過自願性碳抵換額度來取得碳權的由來。
碳訂價工具包含強制性碳交易市場的碳費/碳稅、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Cap and Trade),以及自願性市場的碳抵換(Offset Trade)與企業內部碳訂價。本文僅討論,透過溫室氣體減量或移除專案,以削減企業的溫室氣體排放,並向政府或獨立認證機構申請抵換額度的自願性減量額度所產生的碳權。
自願性減量額度的碳權申請流程
∥基本概念
自願性減量額度(Project Emission Reductions)所產生的碳權,一定是一個專案型專案(Project-Based Project)計算出碳排減量。
自願性減量改善後的碳排放量(Project Emission Reductions)
等於 自願性減量改善前的「基線碳排放」(Baseline Emissions)
減去 自願性減量改善後的「實際碳排放量」(Project Emissions)
減去 自願性減量專案的「洩漏排放量」(Leakage Emis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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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式計算得出的「自願性減量改善後的碳排放量(Project Emission Reductions)」,後續經過碳權核發後成為「自願性減量額度所產生的碳權」。
以下解釋<圖1>圖形的意義:
- 在企業的業務持續成長的前提下,也就是企業在如常(BAU,Business as Usual)的情況下,在自願性減量改善前企業的碳排量就是「基線碳排放」(Baseline Emissions)。對應到上圖就是<圖1>中最高的那一條基線就是斜率往上的線或者水平線。自願性減量專案中的 BAU 資料是碳權最難取得的數據。
- 當自願性減量的專案開始執行以後,企業的實際碳排放量(Project Emissions)會比自願性減量改善前的減低。對應到<圖1>就是圖中較低的線。
- 因為要執行此減碳專案,需要額外做一些動作,這將造成新的碳排放,這稱之為自願性減量專案的「洩漏排放量」(Leakage Emissions)。自願性減量專案的「洩漏排放量」(Leakage Emissions)將扣除碳權。<圖1>中最高的「基線碳排放」線與最低的「實際碳排放量」線之間的面積而已,還要扣掉「洩漏排放量」。
- 碳權就是隨著時間的往前,經過所有時間下的碳排減量,應該就是<圖1>中這一個黃色底色的「面積」。
∥自願性減量額度的碳權申請需雙軌專案來同步進行
此專案透過事先選擇適用方法學(Methodology)來將此專案過程當中產生的數據,進行監控(Monitor)、報告(Reporting)與查證(Verification)後產生的碳排減量的數據,經過向碳權核發機構去註冊(Registration)與核發(Issuance)取得「碳權簽發」後,才會取得碳權。
在上述自願性減量額度的碳權申請流程當中,共有兩個專案在一段時間內雙軌同步進行各自的流程(分別稱之為「碳權專案計畫流程」(以下簡稱:C-P)與「專案啟動與建置流程」(以下簡稱:P-P)。以下詳述在時間推移的過程中,兩個流程要執行的重要工作:
兩個專案流程(C-P 與 P-P),依照時間的先後順序,說明如下:
- 開始有取得碳權的想法時就要先算出碳權。此時可以同時在 C-P「碳權評估」與 P-P「可行性評估報告」。如果在自願性減量額度專案中的減碳做法,就已經是法規要求該做的行動,企業在因應法規要求在此自願性減量額度專案當中所做的行動就不會被核發碳權。 法規要求該做的行動愈多,企業能夠透過此自願性減量額度專案拿到的碳權就愈少。
- 接著確認此減碳專案是否已經存在。此減碳專案至少要是一個 DEMO 型的專案,可以先是一個先行測試專案(Pilot Program),後續此專案可以應用到實際情境當中,而不是一個還在實驗室當中的專案。
- C-P 為此減碳專案「選擇適用的方法學」。這個「適用方法學」要跟此實際減碳專案「一個蘿蔔一個坑」,可以完全 100% 對得起來的。只要此方法學當中有一小部分,與實際減碳專案不一樣,就必須要改適用方法學。
方法學所包含的上面種種,都要能夠完全被應用在實際情境(Real Case),不可以只能在實驗室當中執行的方法學;日後此方法學要能取得專案的數據,不是在實驗室取得數據,而是在實際情境取得的數據。
這個適用的方法學當中要說清楚下列:
(1)訂出減碳的 Baseline Scenario 是什麼?
(2)減碳的 Project Scenario 是什麼?
(3)MRV 的所有作法是什麼?監控方法為何?專案用何種設備來做監控(Monitor)?監控頻率(Frequency)是什麼?
最後,要先請驗證公司來查證此方法學,日後要能夠被驗證(查證)公司所查證。
- C-P 當中向碳權核發機構進行「方法學開發與註冊」:如果找不到適用方法學,可以自行開發設計一個全新方法學成為適用方法學。最後向碳權核發機構註冊此適用方法學。
- C-P 當中「碳權專案/方案計劃書」。需要寫一份申請計畫書(PDD,Project Development Document),並附上 C-P 當中「選擇適用的方法學」。
- 進行 P-P 當中「試行製程建置及/或方案製程佈建」,直到 P-P 當中「專案/方案製程啟動開始量產」
- 在 C-P 與 P-P 當中這兩個動作缺一不可地都已經行動後,此時碳權才會開始發生。
(1)C-P當中「碳權專案/方案確證與註冊」,向碳權核發機構進行確證及註冊,碳權專案與實際減碳專案,此時也要找到第三方驗證公司。
(2)在 P-P 當中「專案/方案製程啟動開始量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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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P-P 當中「專案/方案製程啟動開始量產」後,做碳減量專案需要在 P-P 當中進行「專案或方案製程監測報告(MRV)」。所有的監控、報告與查驗(MRV,Monitor、Reporting、Verification),都要按照 C-P 當中「選擇適用的方法學」來對收集到的數據做監控、報告與查驗,不能夠變換成其他方法;若執行跟「選擇適用的方法學」不同所取得的數據要被剔除,此數據無法取得碳權。
- 在 P-P 當中「專案或方案製程監測報告(MRV)」後取得的數據,交給第三方驗證公司進行查驗,查證(Verification)上述 MRV 的相關數據後,再驗證(Certification)符合 C-P 當中「方法學開發與註冊」的方法學,取得第三方驗證公司的審查通過聲明書(Certificate)。當第三方驗證公司完成查證與驗證後,再交由碳權核發機構進行 C-P 當中「碳權專案/方案查證及審核」,在 C-P 當中「碳權核發」後取得碳權。
- 最後在 C-P 當中「碳權收益配置」將簽發的碳權分配給特定人。
∥自願性減量額度的碳權申請流程的啟示
- 自願性減量額度提出碳權專案才有機會取得碳權:企業想要透過改善工廠設備的能效來拿到碳權,一定需要先註冊碳減量專案,才能夠啟動自願性減量額度的碳權申請;若沒有先註冊,常見企業宣示過去減碳量到「已經減去一個大安森林公園」的自我宣告減碳數量,這是無法取得碳權。
- 透過顧問公司對實際專案的實際情境進行「碳權評估」,並事先找到第三方查證機構討論「選擇適用的方法學」,並確定方法學都完全能夠被應用在實際專案的實際情境(Real Case)。
- 數據是取得碳權的最重要關鍵:如果企業可以改善工廠改善的能效要去得碳權,除了要執行兩個碳權專案流程(C-P與P-P)之外,還要在此專案過程當中,將兩個碳權專案流程中產生的數據妥善保存。要收集很多數據(Data),包括改善前的第一代設備的排放量數據的「基線碳排放」,與改善後的第二代設備的「實際碳排放量」數據。再將這些數據進行監控(Monitor)、報告(Reporting)與查證(Verification)後,經過向當第三方驗證公司完成查證與驗證。企業需向碳權核發機構去註冊(Registration)後通過 C-P 當中「碳權專案/方案查證及審核」核准,才能經過「碳權簽發」程序以核發(Issuance)取得碳權。
- 誰可以去申請碳權?聯合國允許任何人都可以申請碳權,也就是可以在申請計畫書(PDD)文件中自行定義任何人是「專案參與方(Project Participant)」(可以是碳權專案的投資方、技術方、銷售方,或者是提供土地設備與工廠的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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