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保護觀念愈來愈重要,個資保護結合設計思維已成顯學,然而無法掌握其原則與精神卻是難以施展,資料安全落實在系統開發生命週期,如何善盡隱私保護之責已成重要課題。
文/林逸塵(國立政治大學資訊管理博士)
現今人工智慧及資通技術快速發展,資料驅動(data-driven)成為創造知識及提供服務的催化劑,過程中要發掘「資料價值」與「資料治理」同等重要。例如:資料可以用於訓練人工智慧模型、個人化管理及精準行銷等用途,當蒐集數據極大化時,將增加隱私風險及系統開發的複雜度,對資訊隱私將造成極大衝擊,企業確保數據安全已視為責任,然而在促進個人資料的合理運用更加重要。
因此,從個人資料加值的角度,要達成破壞式創新(disruptive innovation)的前提,應要先透過資料保護影響評估(Data Protection Impact Assessment;DPIA),由資料控管者所執行的紀錄程序,敘述、評估及管理 IT 專案的隱私或資料保護風險,以檢驗基本人權是否獲得充份保障。
此外,保障個人資料安全可透過「設計思維」達成,例如:隱私始於設計(Privacy by Design, PbD)是跨學門領域的資訊管理方法,這種思維所表述的哲學及方法論,可以應用在特定的 IT 技術、業務運營、物理架構及網路基礎設施等,並在 IT 系統開發中貫穿整個資料流與生命週期,實踐在整個資訊生態系及治理模型。
資料生命週期與隱私安全風險
所謂資料生命週期的各階段,包括資料蒐集、保留、記錄、產生、轉換、使用、揭露、共享、傳輸、處置、銷毀等操作。為嚴格遵循必要性及合乎比例之個人資料處理,在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當下,應優先考慮資料安全的措施。例如:依照資料機密級別透過指定網路或資訊系統存取,防止資安事件造成違法或惡意行為危害;對於儲存或傳輸之個人資料,確保其資料可用性、完整性及機密性,避免網路或系統造成個資的危害;透過電腦緊急應變小組(Computer Emergency Response Team;CERT)、電腦資訊安全事件應變小組(Computer Security Incident Response Team;CSIRT)、網路及系統服務供應商所提供安全服務;防止非經授權之網路存取及阻擋惡意程式之散播、防止阻斷服務攻擊(DDoS)造成電腦系統損害,也就是資料控管者提供符合使用者期待的資料安全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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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個人資料透過 IT 系統的大規模蒐集,當事人之權利及自由將面臨多重風險,例如,資料在生命週期中,因人為不當的操作造成身體、財物或聲譽損害,以下舉例可能的隱私安全風險情境:
˙ 當處理造成歧視、身分盜用(或詐欺)、金融損失、名譽損害、受秘密保護之個人資料外洩;
˙ 假名化資料未經授權的還原,造成當事人的權利侵害、失去個人資料控制權;
˙ 當資料處理涉及揭露種族或人種、政治意見、宗教或哲學信仰、基因、健康、性生活或前科及犯罪資料時;
˙ 當個人特徵受到評價,個人剖繪(profiling)用於分析工作表現、經濟狀況、健康、個人偏好或興趣、可信度,預測行為、地點或動向等個人隱私時;
˙ 當處理兒童被害人之個人資料或牽涉大量個人資料時,以上皆有影響資料主體重大利益的風險。見(圖 1)
為確保個人資料保護,組織須採取適當之科技上、程序上措施,資料控管者應採用資料保護設計與預設(by design & default)的規則。例如:資料最小化(minimising)及假名化(pseudonymising),提升透明度、使資料控管者提升安全性功能、保有資料與目的相關性。因此,在開發設計及選用處理個人資料之 IT 系統、應用程式、服務與產品時,確保資料保護納入預設之考量,以利資料控管者及受託者得以善盡義務。
在公開招標過程中,PbD 應在採購規格中列為需求,使系統開發得以遵循。此外,因為技術、執行成本、業務性質、範圍及開發目的不同,對當事人行使權利的方式不同,應採取可及時回復個人資料可用性及可接近性,透過定期評估、測試、衡量以確保安全措施之有效性。
全球隱私標準的關鍵要項
我們先從 1973 年公平資訊實務原則(Fair Information Practice Principles,FIPPs)來理解,FIPPs 的概念是出自於美國聯邦政府衛生、教育和福利諮詢委員會的「紀錄、電腦和公民權利」(Records, Computers and the Rights of Citizens)報告,其已被納入世界各地許多組織的政策中,包括透明化、當事人參與、監管、目的說明及使用限制、資料最小化、資料品質及完整性、存取及修正、資料安全、問責性等隱私推定預設原則。見(圖2)
全球隱私標準(Global Privacy Standard;GPS)是一套普遍隱私原則,成為現今公平資訊實踐中最佳的原則,GPS 是在 2006 年 11 月 3 日第 28 屆國際數據保護與隱私專員會議上被提出,之後獲得全球廣泛接受。該標準是基於國際數據保護團體的群眾知識和實踐智慧,採取單一及易於理解的標準格式呈現。
GPS 提示 IT 系統開發者及使用者,在管理上或處理資訊新技術和系統功能,GPS 在開發 ICT 技術標準、規範、協議及相關的合規評估實踐時特別有意義,以下說明 GPS 的關鍵要項:
- 同意(Consent):
個人必須自由且明確地同意蒐集、使用或揭露個人資料,除非法律另有其他合法規定要件。資料的敏感性越高,所需的同意品質要求會越高,也更需要清晰和具體,並且同意是可以在日後經當事人撤回。 - 問責(Accountability):
蒐集個人資料需要承擔保護的責任,包含所有與隱私相關的政策和程序,其執行責任應適當記錄及傳達,並指派給組織內的特定資料處理人員。當個人資料轉移給第三方時,組織應透過契約或適當方式達成同等的隱私保護程度。 - 目的(Purposes):
組織應明確說明蒐集、使用、保留及披露個人資料的目的性,並在蒐集個人資料前(或處理當下)將目的告知資料主體,且特定目的應要符合明確性、有限制及與該情境相關的要件。 - 蒐集限制(Collection Limitation):
蒐集個人資料必須公平合法,並限於為特定目的所必需的範圍內。資料最小化(Data Minimization)是指蒐集個人資料應保持嚴格的最低限度。作業程序、資訊技術及系統設計應採取非可識別的互動(交易)作為預設選項,隨時保持最小化個人資料的可識別性、可觀察性及可連結性。 - 使用、保留及揭露限制(Use, Retention, and Disclosure Limitation):
組織應限制對個人資料的使用、保留及揭露,僅限於向個人所識別的相關目的,除非法律上另有要求,個人資料應僅在滿足特定目的所需的期間內進行保留,最終進行安全銷毀。 - 準確(Accuracy):
組織應確保個人資料的正確性、完整性及最新性,以滿足特定目的對於資料品質的需要。 - 安全(Security):
組織必須對個人資料在生命週期內的安全負責,並遵循廣泛認可的標準組織制定的國際標準(例如:ISO 27701)透過合理的保障措施,所採取措施應依據資料的敏感性而適當對應(包括物理、技術和管理手段)。 - 開放(Openness):
開放性和透明度是問責的關鍵,與個人資料管理相關的政策和實踐的資訊應該隨時向個人提供,以利資料主體瞭解隱私政策,及便利當事人主張資訊控制的權利。 - 存取(Access):
個人應有權存取自己的個人資料,並獲知其使用和揭露情形,個人有權質疑資訊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並可視需要進行修改或向資料控管者提出主張。 - 合規(Compliance):
組織必須建立申訴及補救機制,並向公眾傳達相關的訊息,包括如何進行下一階段的救濟。組織應採取必要的監控、評估及驗證其隱私權政策與作業程序的合規情形。
隱私始於設計的七項原則
隱私始於設計是一種系統設計的框架,最早由加拿大安大略省前資訊和隱私專員 Dr. Ann Cavoukian 在 90 年代提出的概念。PbD 的七項原則對於指導 IT 系統發展方向具相關性及重要性,許多資料保護專家已廣泛認可並引用,可以用於制定更細部的系統開發原則、稽核和驗證的標準,隱私保護在預設情況下,必須納入資料、網路、系統等技術採用的考量,而且深化到組織開發系統時的優先事項,在資訊專案目標、流程設計及營運規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見(圖 3)。
對照前一節所述的 GPS 關鍵要項,在政府管理資訊系統(特別在個人資料處理)至關重要,其核心原則與組織的隱私管理實踐相關。「隱私始於設計」再進一步將全球認可的隱私標準吸納並且概念化,以下為隱私始於設計的七項原則。此外,隱私始於設計(PbD)擴大了公平資訊普遍原則(FIPP)實踐概念,代表隱私保護領域標準的顯著提升,兩者間有其對照關係。見(表1)
原則 1:主動非被動:預防非補救(Proactive not reactive:preventative not remedial)
PbD 是一種主動而非被動措施,要防範於發生侵犯隱私事件前,即因為系統衍生的隱私風險預測及預防措施。PbD 不是提供解決隱私違規事件發生後的補救措施,其目的是識別風險並預防危害的發生,因此 PbD 是在事前而非事後進行的。
原則 2:隱私保護為預設選項(Privacy as the default setting)
當系統開發導入 PbD 時,其系統已將隱私保護成為初始預設規則,隱私設計旨在確保任何 IT 系統或業務實踐流程中,自動保護個人資料以提供最大程度的隱私防護。即使個人不採取任何行動下,其隱私仍然完好無損,隱私在預設情況已經內建在系統的流程、功能或組態。
原則 3:隱私措施內嵌於設計(Privacy embedded into design)
隱私措施採取融入 IT 系統和業務實務設計及架構之中。而非在事後作為附加的元件添加的。隱私保護機制是成為所提供核心功能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隱私是系統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且同時不會削弱系統既有功能。
原則 4:隱私設計全方位賦能(Full functionality:positive-sum, not zero-sum)
PbD追求以「正和雙贏」的方式滿足所有合法利益及目標,而不是以過時的「零和遊戲」(非此即彼)的方式進行非必要的設計權衡。PbD避免了隱私與安全間產生二分法的謬誤,其證明系統在隱私功能的權衡確實是能夠兼得的。
原則 5:貫穿生命週期安全保護(End-to-end security:full lifecycle protection)
PbD 在收集第一個資訊元素前就已嵌入系統中,並安全地延伸至所涉及個人資料的整個生命週期,自始至終、強而有力對於隱私保護的安全措施,以確保所有資料都及時安全地蒐集、處理、保留及銷毀,確保個人資料的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因此,PbD 是確保資料從出生到消滅、貫穿資訊安全的生命週期管理。
原則 6:可見及透通的開放運作(Visibility and transparency:keep it open)
PbD 旨在向所有利益相關者保證,無論涉及各種技術或商業實踐,實際上都會按既定的承諾及目標運作,並可以接受核實的獨立驗證。資料主體明瞭其被蒐集的個人資料及其目的,對於 IT 系統的使用者及提供者而言,所有元件及運作都是可見及透明的,以此建立數位信任基石。
原則 7:尊重隱私以用戶為中心(Respect for user privacy:keep it user-centric)
PbD 要求系統架構師和營運商透過提供隱私預設值、適當的通知或授權使用者友善選項等措施,將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目標在數位化網際網路的世界中,確保以用戶為中心的隱私,並將使用者優先的隱私功能設計為核心。
隱私始於設計與資訊系統開發
組織採用「隱私始於設計(PbD)」架構,在最初階段就應對隱私及資料保護問題進行因應。世界各地的主管機關已經體認到這種方法的優點,由歐盟 GDPR 制訂可知,其在處理歐洲公民資料為必要的要求。企業若希望將隱私全面整合至其基礎架構中,資料最小化是僅向客戶收集需要的資料,用於使用者同意的用途,並遵循適當的資料保留政策,或在達成預期目的後刪除資料。
假名化能夠讓個人資料無法直接識別出特定人士,要將個人資料連結到特定某人的唯一方法,是將它與分開儲存及保護的其他資料組合在一起。這表示組織仍在處理個人資料為客戶提供服務時,同時也能保護客戶隱私權,這些原則都可以做為保護資料隱私的措施,並在整個系統設計生命週期中提供決策。
當我們享受數位轉型帶來的便利及效率,同時也必須重視個人操控資訊的自由選擇,資訊自決權(the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是對於個人資料自主控制的權利,包含決定是否揭露個人資料,以及在何種範圍內、在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的決定權。
尤其在數位化的時代,IT 系統在開發時就必須導入隱私始於設計(PbD)的思維,如此才能將系統保有的個人資料的目的與功能連結。
下一期將進一步介紹,透過 PbD 的核心概念,轉換為以「資料保護設計」的系統實踐方式,將隱私始於設計(PbD)與 IT 系統的開發實務作更深入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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