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屆金融業CIO高峰會 秋季場
近來開放銀行、開放金融成為全球被關注的議題,而英國又被譽為是開放銀行的先驅,相關服務於2018年陸續上線。該國家的政策理念,是基於市場公平競爭,消費者保護出發,以法令強制指定金融機構,在規定範圍內,開發標準化的API,其中法規依據、實施機構、監理框架等,則是支撐英國開放銀行的三大支柱。在開放銀行基礎下發展的開放金融,其抽象定義是基於以下原則,首先是提升至資料賦權,個資自主運用的理念,其次則是開放金融的發展客戶,因使用金融服務所提供與產生的資料,由客戶所擁有與控制。
在個資自主運用下前提下的開放金融,各國都有不同的發展模式,如英國的 Smart Data Law(資料賦權)正在草擬中,目前能源業已在實驗中,後續零售、電信等的開放金融,可能在財政部主導下實施。而韓國則是基於支付平台的開放銀行,金管會負責推動基於MyData的開放金融。目前在GDPR適足性下,已完成初步的法制工程,如修改個人資料保護法、資訊通信網法、信用資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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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大學資訊管理學系教授暨金融科技研究中心副主任陳恭表示,綜合上述資訊,在開發銀行的國際趨勢可歸納出三點,首先個人資料自主運用權入法已是國際趨勢,這更是數位經濟發展的基石。其次,替開放金融數據分享建立法制與監管框架正進行中,包含第三方服務業者的資格與監管、消費者保護措、責任歸屬與爭議處理。最後一點,則是數位身分辨識機制與標準。因此,建議台灣主管機關要建立合格資料接受方監理機制,才能解決隱私保護的執法機關、消費者機制爭端解決機制,以及完善明確法律規範。(文/林裕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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