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依雙方合併協議中約定,於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進行仲裁
已向美商邁凌發出通知,主張由於其蓄意重大違反合併協議,致合併未能於最終交易截止日前完成
開曼群島商Silicon Motion Technology Corporation (下稱「慧榮科技」或「本公司」)今日向美商MaxLinear Inc.(下稱「美商邁凌」)發出書面通知,終止2022年5月5日雙方所簽訂之合併協議(下稱「合併協議」 )。
慧榮科技認為,由於美商邁凌之蓄意重大違約(同合併協議中之定義),致使本合併未能於2023年8月7日(下稱「最終交易截止日」)前完成。本公司保留所有依合併協議或其他所賦予本公司於契約上、法律上、衡平法上以及其他之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向美商邁凌請求賠償慧榮科技,因美商邁凌之蓄意重大違約而遭受,遠超出合併協議所規定終止費數額之重大金錢上損害。
根據合併協議第7.1(d)條的規定,若合併協議擬完成之合併(下稱「本合併」)未能於「最終交易截止日」或之前完成,本公司有權終止合併協議。
本公司委任之法律顧問,威嘉律師事務所(Weil, Gotshal & Manges LLP)之合夥人Tim Gardner評論如下:
美商邁凌企圖終止其與慧榮科技所簽訂的合併協議之舉,將成為依雙方協議中約定,由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就重大損害賠償所請求進行仲裁之標的。美商邁凌為終止合併協議所自稱之理由─慧榮科技遭受重大不利影響(「重大不利影響」),在買方在最後一刻退出合併協議的情形,並依對於重大不利影響議題之準據法,即美國德拉瓦州法之解釋下,實屬在諸多前案中已遭否定之藉口。慧榮科技將全力請求取回遠遠超過終止費之損害賠償。
本公司特此公告,在限制本公司宣告及給付任何股利之合併協議終止後,擬恢復其年度發放股利之政策,並由本公司董事會全權決定之。
慧榮科技總經理暨執行長苟嘉章表示:「由於我們業務反彈、資產負債表的強健實力,以及我們持續致力於向股東提供資本回報,我們將恢復慧榮科技之年度股利政策」。
本公司任何股利發放之決定,以及發放知時間與數額,將由本公司董事會全權決定之,並將取決於多項考量,其中包括股利支付是否符合股東之最佳利益、業務前景、營運成果、可用資金及未來資金需求、財務狀況、法律要求及其他董事會認為相關之因素。